物业保安无视精神病人捅杀12岁男孩 物业被判承
男孩涛涛(化名)被精神病患者张某从小区内追赶至小区门卫室外持刀捅死,而在岗的保安“并不在意”,涛涛父母对保安的这种行为异常气愤,悲痛之余,在起诉张某及监护人的同时,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及监护人应赔偿涛涛父母106万余元;物业公司对判决中张某及监护人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日前,二审法院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9月12日15时许, 浦东12岁男孩涛涛放学回到自家小区里,患有精神病的张某突然持刀盯上了他,涛涛被张某的举动惊吓后,本能地拔腿就往小区北大门逃离,而张某见状持刀追逐,并在北大门东侧8.2米,南区北围墙北侧0.1米处的人行道上追上涛涛后,持刀戳刺其胸腹部等处,致涛涛当场死亡。
在逃离和追逐过程中,被害人涛涛和张某沿北大门门卫室南侧、西侧、北侧绕行,其间,张某手持的凶器在门卫室西侧曾掉落2次。
涛涛父母诉称,案发地与门卫室近在咫尺,可在岗保安贪生怕死、见死不救,为张某实施加害行为提供条件,致被害人死亡,故起诉要求张某及监护人赔偿各项损失204万余元;物业公司对赔偿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及监护人承担因涛涛死亡而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无异议,故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严重暴力行为发端于小区之内,终止于紧邻小区门卫室外侧,追逐中被害人与张某先后经过小区门卫室,整个暴力行为并无中断,是一个持续行为,物业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制止。
事发时保安完全可采取力所能及的行为,最起码也应对行凶者予以呵斥。而紧邻案发地的门卫室内有两名保安,马路对面的北区门口也有一名保安,据公安笔录,张某在伤害男孩时,一名保安即已发现,但其“并未在意”,更不要说采取制止措施,当张某实施最后的疯狂行为时,近在咫尺的三名保安仍无动于衷。可见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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