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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想改房产证名字,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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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约定共有房屋,但因各种原因申请登记在张三名下。后双方生隙,李四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共有权。这时候,李四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撰文分析,物权法实施后,不少法官和法院认为,李四应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登记,才能确认其共有权。“但这种看法、做法,未能全面理解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也造成当事人诉累,形成行政诉讼不能认定登记错误、民事判决不能确定权属,并因此而循环无解的尴尬局面。”
 
       新《司法解释》第一、二条就是对上述实践问题的回应,具体而言,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争议、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关系的争议都可纳入民事诉讼。内部关系上,依据真实权利状态确定权利人,而非依据登记确定权利归属。
 
       也就是说,李四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李四提出他出资买房、以及双方关于共有约定的证据,法院应据此认定李四为共有权人。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房产交易中,存在有商品房预售制度,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
 
       新《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开发商想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只要买房人预告登记了,开发商私自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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