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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设施致伤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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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设施导致摔倒致伤

      在楼梯内摔伤、游泳池内溺水、车库内绊倒……如今,小区内有着不少生活便利设施,但同时也存在不少安全隐患。
 
  老太车库跌倒物业赔偿40%损失
 
  去年9月底,69岁的关姨起床后推着婴儿车出门遛弯,没想到人还没走出车库,婴儿车前轮就被车库内的伸缩缝紧紧卡住,随即关姨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送至医院检查后,关姨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关姨认为是物业公司没有及时维修伸缩缝,导致伸缩缝变宽,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更未在伸缩缝上设置照明灯具,才导致自己不慎摔伤。
 
  法院审理认为,涉事小区车库的确留有较大伸缩缝间隙,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而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消除该安全隐患,对于隐蔽性危险亦未及时进行告知或警示,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关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小区路况具有认知能力,且其所使用的婴儿车过于简陋,车轮磨损严重,上路即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关姨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相当的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物业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图方便冲门禁,造成手腕骨折
 
  同样受到物业设施损害的还有在小区居住了11年的廖伯。2015年年底,在一次骑车返回居住小区时,廖伯眼看门禁栏杆呈立起状态,便不刷卡,想直接通过门禁。哪知,闸门突然落下将廖伯砸倒。事后,廖伯被诊断为右腕三角骨撕脱性骨折等伤害。
 
  法院查明,廖伯通过小区门口之前,有其他人员进入小区,而小区门禁栏杆在行人通过后未及时放下,导致他错以为不需要刷卡亦能进入。故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严格按照“一杆一人”的制度及时放下栏杆,其在门禁出入的管理上存在过错; 而廖伯作为小区老业主,其应当知道进入小区门禁要先刷卡,但其在未刷卡的情况下存有侥幸心理,过于自信地认为栏杆不会降落,其自身行为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酌定物业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小贴士
 
  日常生活中,物业公司存在以下三种形式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1)在服务设施、建筑物管理等硬件管理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
 
  (2)由于物业管理人员素质不够,或者不尽职责,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
 
  (3)物业服务企业对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使业主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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