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小区摔倒,物业是否有责任?
[案例]
某小区居住的张大爷雪后出门,在小区不慎跌倒,安全人员发现后立即将张大爷送进医院。经诊断为:右腿股骨头粉碎性骨折,立即实施手术置换股骨头。
手术后张大爷提出:他是在小区内跌倒的,因为自己每月都交物业管理费,其中包括了小区道路的公摊,那么,他在小区道路上跌伤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几经交涉,物业管理公司未做承担,张大爷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推上法庭。
[案例分析]
案例涉及小区内发生个人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是物业管理公司收费的依据,其中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中包括了小区道路的绿化管理费,张大爷所交物业管理费中的公摊是属于正常的收费范围。
(2)《民法通则》、《民法细则》中明文规定:凡因个人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其责任自负。
(3)张大爷虽在小区道路上跌倒,没有他人伤害,且小区步行街积雪已打扫过,物业管理公司本职工作没有延误,小区的警示牌也已悬挂,张大爷这种意外伤害的确是与自己不当心或一时路滑不适应造成,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
(4)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多方面关心张大爷,但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