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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拒缴物业费将被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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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0日下午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南京市住宅
物业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拒缴物业费将被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很多纠纷源于房屋质量问题,而建设单位是房屋质量的责任主体。为此,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障。物业保修金不得纳入房屋建设成本。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间为5年。交存期内,物业保修金不足的,建设单位应当补足;交存期满后,物业保修金有余额的,应当返还建设单位。
 
       什么样的情况下,欠缴物业费会被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条例规定,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此外,条例设计了绿色快速通道,针对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如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楼顶、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等,需要动用维修资金的,相关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等。摘自《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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